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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一律师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荣雄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年4月初至4月中旬,被告人万某经肖某介绍进入一个群里。在明知“XX群”里是做洗钱单子的生意后,仍然将自己名下6张银行书及其妻子吴某名下5张银行卡卡号发到群里抢单子,用于接收非法资金。

收款后,被告人万某根据群里提供收款的银行卡号或者收款所用的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将这些赃款转出、并约定按银行卡转账流水的1%抽成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持有的银行卡统计转账流水收入约1356438元,共获利13564.38元。
经查明,被告人万某持有的3张银行卡分别接受被害人陈某、焦某、牛某等人被骗资金10000元、4000元、50000元、88888元;万某妻子吴某名下的4张银行卡分别接受被害人田某、王某、李某、高某等人的被骗资金14100元、51000元、23830元、10000元。共计251818元。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万某主动到O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万某的父亲代其退缴获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4.38元。


【律师辩护】
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万某积极腿赃且已缴纳罚金;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依法的情从轻处罚。

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

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4.38元,依法由O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有话说】

这个案件,检察院准备以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但经过我的努力,最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

如果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本案犯罪情节,最低三年,但帮信罪只判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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